青島市教育局關于《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http://www.vmlcwjnjqx.com2020年06月05日 15:45教育裝備網
為進一步厘清政府、學校、學生、家庭、社會之間的義務與責任,建立政府負責、社會協同、科學系統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管控與處置體系,全面保障師生安全,青島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青島市市南區江西路70號青島市教育局學校安全管理處。來信請注明“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yjaqbwc@qd.shandong.cn。
3.聯系電話:82729527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4日。
附件: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青島市教育局
2020年6月4日
青島市學校安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教育為先、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政府負責、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社會協同,依法開展、專業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建設學校安全防控體系,統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足額保障學校安全工作經費。
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學校及周邊安全工作,對未成年學生監護人進行法治宣傳和監護指導監督,督促其提高監護能力、履行監護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學校及周邊安全、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法治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市、區(市)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所管理學校的學校安全工作。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文化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校安全工作。
第六條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及周邊安全工作,發現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情況應當向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學生在學校期間以及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的安全。
第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接受學校安全教育,服從學校安全管理,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得欺凌或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他人。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學校安全知識宣傳,發布有關學校安全的公益廣告,客觀、公正地報道學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營造良好的學校安全輿論環境。
第二章 學校及周邊安全綜合治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及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建立學校及周邊安全形勢研判預警機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學校及周邊安全開展檢查。
第十二條 建立安全區域制度。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將校園周邊200米劃定為安全區域,納入治安視頻監控范圍;相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加強對學校周邊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服務活動監管以及治安狀況、交通秩序的整治。劃定校園周邊安全區域時,應當聽取學校的意見。
嚴禁在學校安全區域內新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企業、設施,嚴禁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歌舞娛樂、棋牌游藝、彩票專營等營業場所。嚴禁在校門兩側50米范圍內停放機動車輛,嚴禁在校門兩側100米范圍內堆放雜物、違章搭建、占路經營。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在學校圍墻或建筑物旁邊建設工程。
第十三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一)會同本級公安、司法、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文化旅游、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健全學校及周邊安全綜合治理聯防聯動工作機制,實現學校及周邊安全狀況信息共享,加強協作配合,及時化解影響學校及周邊安全的突出矛盾和典型敏感案件;
(二)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制度,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三)組織學校安全狀況評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設施、設備狀況安全檢查,指導學校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安全環境;
(四)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處置學校安全事故;
(五)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定期組織學校負責人、安全保衛等相關人員安全培訓;
(六)依法進行校車安全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以下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一)建立學校及周邊治安會商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聯動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反恐防暴、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和涉校矛盾隱患排查化解;
(二)建立警校合作工作機制,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加強學校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和民警入校指導安全防范工作,處理校園治安突發事件;
(三)建立校園周邊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完善高峰勤務和護學崗機制,建立學校及周邊安全網上快速巡查系統,加強對學校門口和周邊安全區域的治安巡邏,制止和依法處理圍堵學校、毆打教職工等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校園周邊區域治安情況復雜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上學、放學時段校園門口五十米內安排警力重點守護;
(四)建立涉校案件摸排預防、快速出警核查、案件偵查等工作機制,加大對惡性傷害、欺凌和暴力、性侵等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違法犯罪案件的偵破力度;
(五)依法進行校車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一)指導學校傳染病防控和疫情處置工作,開展學校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監測和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培訓;
(二)指導、監督學校加強疾病防控和衛生保健工作,指導學校開展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知識教育;
(三)依法處置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校園安全事故中的傷患人員。
第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履行以下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一)負責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指導學校、校外供餐企業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二)加強對生產銷售的教學儀器設備、床上用品、校服等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三)對學校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四)加強學校周邊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等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管,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加大對學校周邊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等場所的整治力度,依法查處固定門店無證無照經營食品和經營不合格食品、文體用具、兒童玩具等違法行為。
(五)加強學校周邊藥品監管,依法查處超范圍經營藥品、過期藥品、仿冒藥品和違規出售處方藥品等違法行為,防止發生藥品中毒案事件。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結合學校周邊出行需求,合理調整學校周邊公交線路,優化公交站點設置,完善公交設施,依法對從事運送學生的包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市容環境衛生和流動無照經營、店外經營、違法建設、亂堆物料、散發小廣告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學校安全職責:
(一)加強對校園以及周邊出版物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歌舞娛樂、棋牌游藝、點播影院等場所的檢查,依法查處非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以及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含有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等內容的出版物、影視節目、玩具、網絡信息等違法行為;
(二)加強對文化和旅游部門評定的研學機構和組織研學活動的旅行社進行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學校校址安全的評估和鑒定工作,保證學校建設符合規劃、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環境污染等危險地區,保證毗鄰學校的建筑物、場所、設施與學校建筑間距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學校校舍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校舍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校舍安全檢查和評估,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建設行為。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及周邊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學校做好危險廢物的環境污染防治和放射源管理,依法查處危害校園的環境污染案事件。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部門指導學校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牽頭組織校園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辦理工作,責成所屬消防救援部門指導學校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疏散演練,定期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組織學校火災救援,依法開展火災事故的調查和處置。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學校安全經費保障工作,應當將學校安全工作經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優先保障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的支出。
民辦中小學幼兒園的舉辦者應當保障本校安全工作所需經費。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校園門前地面規范設置交通標志、標識、標線、設施和科技監控設備,施劃、設置禁止停放車輛的標線、標志,設置減速和防沖撞設施,優化學校周邊交通組織形式和公交站點設置,完善道路公交設施,依法查處學校門前及周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在學校及周邊違法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開設加油站、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
第三章 校園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履行以下安全管理和教育職責:
(一)成立安全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學校安全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治;
(三)組織開展師生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演練;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依法處置學校安全突發事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辦學校主要負責人及民辦學校舉辦者或者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覆蓋全體教職工的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明確安全管理人員。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安全防范有關規定,為公辦中小學配備專職保安員,民辦中小學幼兒園專職保安員由舉辦者負責配備。學校專職保安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保安員證,年齡不超過50歲。
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安全員,組織學校體育教師、后勤管理人員等建立護校隊伍,聯合公安民警、協輔警、家長志愿者、社區巡防人員等建立護學崗隊伍。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門衛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校外人員、車輛入校登記及核驗制度,嚴禁無關人員和機動車輛進入學校。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發現校外人員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動物以及其他危險物品時,應當制止其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校園;對難以制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學生在校期間禁止校外無關人員進入。
寄宿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寄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專門配備宿舍安全管理人員,實行24小時宿舍值班和安全巡查。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異性安全管理人員。
學校向社會開放體育活動場所,應當經教育部門與體育部門批準,校外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段進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考勤和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未按要求正常到校、非正常缺勤、擅自離校、身體和心理異常學生情況以及其他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和校內相關負責人員,并采取合理處置措施,必要時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離校管理制度。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將上學、放學、放假、校外活動時間和地點提前告知學生家長,臨時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
幼兒園和小學一、二年級應當建立學生接送交接制度。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人不能按時接送學生的,學校可以按照規定提供照管服務,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人以外的人員。學生監護人或者受委托人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放學前將學生、幼兒帶離學校的,監護人應當告知學校并征得學校同意。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根據需要在校園內部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標志、標牌、標線、警示標識、停車設施等。
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應當遵守校內安全規則。發生校園交通事故,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設安防視頻監控管理系統,安裝一鍵式緊急報警裝置,并實現與屬地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接警中心聯網。
學校應當建立安防視頻監控管理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調用調取和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保證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監控系統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應當達到一個月以上,重點要害部位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應當達到三個月以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課間活動和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的安全管理,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上下樓順序,安排專門人員值班巡查,防止擁擠、踩踏、傷害事故發生。
第三十六條 任課教師在教學活動開始前和教學活動進行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體育、實驗及各種實踐課程上課前應當檢查場地、器材、用具、材料的安全性并做好記錄,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用;
(二)對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疾病不適宜參加特定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以及生理期的女學生給予必要照顧;
(三)發現學生有身體或者心理異常情況的,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告知其監護人。
幼兒園兒童、小學學生在上課期間,在沒有其他教師接替的情況下,任課教師不得離開教室。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大型集體活動和校外活動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開展安全風險評估,配齊安全、醫護等管理保障人員,按照規定購買人身傷害保險。校外集體活動需要車輛接送學生的,應當租用有相應客運資質的運輸企業客運車輛,并與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明確安全責任。
學校組織的師生研學旅行、綜合實踐、職業體驗、社會志愿服務等校外集體活動,應當經主管教育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組織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除雪等應由專業人員或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在校外實習的,應當建立實習安全管理制度和評估機制,對實習指導教師和學生開展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培訓,按照規定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會同實習單位做好學生的實習指導、教育和管理工作。
實習單位應當為學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實習環境,按照規定辦理保險,并做好學生實習管理工作,及時向學校反饋學生的實習情況。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保障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得安排學生到影響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場所和崗位實習。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制定校規校紀,教育引導學生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制度。
學校應當開展預防欺凌和暴力教育,嚴格學生日常行為管理,公開工作機構和舉報電話,建立健全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工作早期預警、事故處理和事故干預機制,及時處置突發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
學校發現學生有欺凌和暴力行為,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自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完成調查,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置;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加強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兼職衛生保健教師,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
學校應當設立心理輔導室,配備專兼職心理教師,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輔導和心理檔案。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定期組織學生體檢和心理健康排查。
學校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心和照顧,安排適宜的教育教學、社會實踐等活動;對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安排休學進行治療、休養。
第四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有明顯自殺、自殘或者傷害他人傾向,以及有言語、情緒或者行為明顯異常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采取看護、陪護等必要措施,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
學校要求到校處理的,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應當及時到達學校。四十八小時內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校的,學校可以通知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住所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共同督促學生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到校履行監護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校的場地、建筑物、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安全標準以及用途要求,并進行定期檢查、維護。
學校應當在校園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筑物、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實實驗和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學生進行實驗實訓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安全防護教育,加強對危險化學物品采購、儲存、使用和處置等環節的規范化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食堂規范化管理和校外供餐管理。
學校應當建立飲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水質檢測和飲水設備維護和清洗消毒。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設備,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規范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完善網絡安全技術防護措施,定期開展網絡安全監測管理、檢查維護和應急演練,防范網絡安全風險。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新錄用教職工和外聘人員身份核查和背景審查制度,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有精神病史人員入校工作。
學校應當定期開展教職工心理健康和內部矛盾排查,全面掌握教職工思想狀況。教職工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的,學校應當安排其離崗治療。患精神疾病教職工治愈后,學校應當根據二級甲等以上具備心理或者精神科執業資質的醫院開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文書安排其工作。
第五十條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教師發現學生心理、行為異常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時,應及時告誡、勸止同時報告學校,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
教師不得將異性學生單獨帶到宿舍進行談心或輔導。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家校聯系制度,及時向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介紹學校安全制度,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生遵守學校安全制度的情況。中小學和幼兒園應當定期聽取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意見建議。
學生法定(委托)監護人應當履行以下責任或義務:
(一)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二)向學校告知有效的聯系方式;
(三)向學校書面告知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等身體健康狀況的真實信息;
(四)監督學生改正不良行為;
(五)其他需要對學生履行的責任和對學校履行的義務。
鼓勵學生家長、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安全工作,配合建立學校安全志愿者隊伍,協助維護校園秩序。
第五十二條 公安、司法、法院、檢察院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選派人員擔任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學校應當聘請法律顧問,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安全宣傳教育和涉校矛盾處置。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建立工作臺賬,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學校對無力解決或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上級主管單位或其他有關單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檔案管理制度,記錄日常安全管理、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整改等情況,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四章 學校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教育列入課程計劃。
學校應當按規定開設安全教育課程,根據不同學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接受能力以及可能遇到的安全風險,采取合理有效方式開展防范詐騙、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網絡沉迷,以及加強國防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和藥品安全、網絡安全、衛生防疫、心理健康、預防青少年犯罪等專題教育,教育學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
第五十六條 學校應當開展新生入學安全教育,幫助學生及時了解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寒、暑假前組織教職工安全部署課、學生安全教育課、家長安全提醒課,增強安全教育針對性、實效性。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實驗、體育、舞蹈、研學、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前,應當按照課程規范、教學大綱或者活動特點,對學生進行特定活動的安全教育。
第五十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構建生存教育體系,系統培養、提升學生的生存技能。
小學應當組織學生開展游泳訓練,幫助學生掌握游泳技能,提高預防溺水事故能力。高級中學應當結合軍訓組織學生開展心肺復蘇訓練,幫助學生掌握初級急救知識和急救技能。
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當充分利用政府、社會、企事業單位的安全教育體驗基地,組織學生開展互動式安全教育體驗培訓。
有條件的區(市)可以建設綜合性或專業性較強的安全教育體驗基地。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中小學應當每月、幼兒園應當每季度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寄宿制學校每年應當開展不少于兩次的夜間應急疏散演練。使用校車(通勤車)的學校每年應當開展不少于兩次的校車(通勤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第六十條教育部門應當將學校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教育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校教師入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教育部門應當對新任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園)長、副校(園)長和學校安全機構負責人進行不少于四十學時的安全教育任職培訓。中小學校、幼兒園主管安全的副校(園)長和安全工作負責人任職期間,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二十學時的安全業務培訓。
學校應當定期對教職工、安全保衛人員進行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相關安全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教職工履行安全職責的能力。
第五章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人身傷害事故處理
第六十一條 出現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風險時,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部門應當立即發出預警信息,教育部門根據預警信息組織學校立即采取停課、暫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第六十二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啟動處置預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搶險等措施,并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屬于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報應急管理部門處理。
學校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應當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情況緊急、傷情嚴重的,應當立即送醫療機構治療,通知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并在事故發生后30分鐘內報告教育主管部門,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報告市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和有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六十三條 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指導學校進行處置;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學校應當予以配合,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學校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調查和處理。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學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對安全事故調查進行阻撓和妨礙。
第六十四條 學校發現校園性侵犯事件,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向學校的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在處理欺凌、暴力和性侵犯事件時,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當事人雙方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聽取雙方意見訴求。
第六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事故處理專業化機構,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具備相應知識或能力的人員主持或參與處理和調解。
第六十六條 建立健全校園傷害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仲裁、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依法處理校園傷害事件。
市、區(市)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設立校園傷害糾紛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學校安全事故調解工作機制,支持、幫助學校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
第六十七條 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期間,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不得有干擾事故應急處置、阻擾事故調查處理、侵占破壞學校財產、傷害師生員工、制造散布謠言等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采取相關行為經勸阻無效的,學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接到學校報案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為學校統一購買校(園)方責任保險,保障學校辦學安全。
學校應當為學生購買校(園)方責任保險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校園綜合保險)。
鼓勵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社會力量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與學生安全相關的保險業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區(市)人民政府、鎮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導致學生、教職工傷害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導致學生、教職工傷害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學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評先評優資格,對公辦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未履行崗位安全職責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學生實施欺凌和暴力行為的,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根據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訓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四條 學生家長、學生以及其他人員干擾學校安全事故處置和調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規定確定學校責任;學校盡到法定教育、管理職責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市非學歷民辦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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